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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开锁师傅上门开锁弄伤手 状告雇主索要赔偿
作者:唐海洲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3日
叫开锁师傅上门开锁,没想到却因此惹上了官司。郁闷的陈女士数月前被开锁师傅告上法院,原因是开锁师傅在给其出租屋开锁时把手给弄伤了,要求陈女士赔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开锁师傅应自担风险,但考虑到该师傅并不具备开锁资质,而陈女士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判令陈女士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开锁师傅700元。   黄师傅是开锁的老手了,手艺好收费又便宜,所以街坊们很是乐意找他开锁。陈女士经营的出租屋门锁坏了,便打电话给黄师傅,双方讲好30元包搞好。黄师傅遂自行携带打磨机前往开锁,在开锁的过程中,因打磨机的砂轮破裂,导致黄师傅的左手受伤出血,造成左手裂伤并伸肌腱断裂,共花费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三千多元。
  黄师傅认为他是陈女士雇佣来开锁的工人,因工作受伤,所以陈女士应该赔偿他的医药费等损失;陈女士则不干了,讲明的30元包搞好,怎么还要自己赔偿医药费呢?双方为此争辩不下,黄师傅遂把陈女士告上了法院。
  在审理此案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雇佣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领取报酬的方式也多为一次性支付。在本案中,黄师傅与陈女士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控制、支配及从属关系,黄师傅独立完成换锁的工作,工具也是由其自行携带的,换锁为一次性完成的工作。因此认定黄师傅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黄师傅应自担风险,自行承担本次受伤损失。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黄师傅并不具有从事开锁的资质,陈女士对此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判令陈女士承担20%的责任,赔偿黄师傅700元。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开锁师傅也是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并须持有从事该类工作的证件,所以安全起见,市民们在找开锁师傅时,还是找在公安局有备案的开锁公司比较安全,从而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