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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双方均无责任,购房定金可退
作者:唐海洲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0日
基本案情:2012420,家住郑陆焦溪的曾先生向消协郑陆分会投诉,称其于今年328日与郑陆焦溪的一家房产置业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欲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了户型面积、单价和总价,并约定415日付款签合同,当时售楼人员要求其缴纳定金2000元,正式购房时计入房款,曾某以为是订金,于是付了2000元,对方向其出具了《预定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一份及收据一份。415日由于曾某对购房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如开发商的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当曾某要求退钱时被告知所缴款项为定金,不签合同不能退,于是曾某向消协投诉,要求退还房产公司退钱,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郑陆分会工作人员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并查看了投诉人提供的《预定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及收据的复印件两份证据材料,上面均写明是定金,其中“证明单”上有曾某的签字,说明当时曾某应当知道缴纳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工作人员据此对双方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作为依据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公司退还曾某2000元定金。曾某表示今后要了解一些合同法知识,不能把定金当订金,并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点评:
一、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在给付一方违约时是不能退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本案中虽然曾某交纳了定金,签订了《预定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但只是该楼盘的意向性客户,由于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提出异议而导致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可以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均无责任,因此开发商退还定金是恰当的。